2007年7月1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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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聘期间不再享受全部劳动权利
陈立烽 俞薇

  退休后再就业,是否享受全部权利呢?福建省龙岩市一个案例表明,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苏某于2002年5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同年7月苏某被某服装厂聘为仓库管理员,并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
  2006年4月,服装厂以苏某年纪大,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为由,将苏某解聘。苏某认为服装厂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单方将其解聘依据不足,因此诉请要求服装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受聘于服装厂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退休待遇,其诉讼请求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遂判决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据主审法官介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年龄依据的是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影响。一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如同一个未达法定劳动年龄的人一样,不能享受全部的劳动权利,尤其是劳动保险权利,否则将对其他劳动者的就业造成社会不公。
  法官分析说,虽然我国法律对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未作禁止性规定,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为最大限度避免社会分配不公,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案例中苏某作为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其在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劳动,应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苏某要求服装厂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